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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執業相關醫事法規(113.08.15更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重申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時,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辦理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人員應恪守各該專門職業法所定「應依醫師指示、診斷、照會、醫囑、檢驗單、會檢單」等規定執行業務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師未經事先報准於非執業登記機構執行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違法者依心理師法處辦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法定業務應依法執業登記與事先報准始得執行(包含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心理師支援報備相關規定及處罰之疑義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相關廣告規定宣導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重申醫療機構應確實依公告之「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