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法定業務應依法執業登記與事先報准始得執行(包含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

發文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心字第1133030961號

主旨:請貴會加強宣導所屬會員,務必依心理師法規定執行法定心理師業務,避免觸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心理師法第7條第1項規定:「心理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職業執照,始得執業。」同法第10條規定:「心理師職業以1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條規定:「違反第7條第1項…第10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及同法第37條規定「心理師違反第7條第1項…第10條…規定之一,經依第31條或前條規定處罰者,對其執業機構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

二、心理師執行心理諮商、心理治療或心理衡鑑等心理師法定業務,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執業登記,並領有執業執照;若非至執登單位執行前開法定業務,應依法「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前往支援機構執行業務。

三、再次重申,113年8月1日起衛生福利部補助心理機構15至45歲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本方案係採事先預約制,非屬機構間之支援或臨時性業務,請貴會協助宣導所屬心理師,確實依心理師法第10條規定,若至非執登單位執行前開法定業務,應依法「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前往支援機構執行業務,爾後如查有相關違規事項,將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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