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相關廣告規定宣導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121661486號

主旨:為避免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觸犯法規,有關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於辦理查驗登記前,不得宣傳之相關規定如說明段,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查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期間,不得對外發表成果或為宣傳,違者依醫療法第105條第3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有安全或損害受試者權益之虞時,另得令其終止人體試驗;情節重大者,並得就其全部或一部之相關業務或違反規定之科別、服務項目,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二、再查,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略以,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行為或內容並涉及違規醫療廣告或藥物廣告者,應並依違反醫療法、醫事法規定處理;其宣傳內容如未經科學研究證實或假借未發曾發表之研究報告,而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具醫療、健康之療效或功效,誤導消費者購買之虞者,應依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醫師應依醫師法第25條第5款業務不正當行為移付懲戒。

參考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首頁-重點項目-醫事法規-醫療法相關業務、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醫療廣告管理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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