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師未經事先報准於非執業登記機構執行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違法者依心理師法處辦

發文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心字第1133003251號

主旨:有關心理師未經事先報准於非執業登記機構執行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違法者依心理師法處辦,請貴單位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近來本局查察多件心理師未經事先報准,於非執業登記之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或醫療機構執行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業務.甚有申請衛生福利部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執行費用之情形。是類情形已違反心理師法,後續依程序通知當事人及相關機構負責人陳述意見.倘有違法事實依法裁處。

二、心理師法第10條規定「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條規定「違反…第10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37條規定「心理師違反…第10條…規定之一,經依第31條或前條規定處罰者,對其執業機構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

三、請貴單位應加強督導心理師依法辦理執業登記.於非執業登記機構執行心理師業務應事先報准,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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