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倫理委員會
一、申訴資格
1.申訴人身分可為本會會員或一般民眾。
2.被申訴人應為本會會員,被申訴人若非本會會員身份,無法受理。
二、申訴方式
申訴人需填妥「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案件申訴書」(請自行下載列印),並連同相關檢附文件,以書面形式郵寄至本會(請於信封封面收件人註明 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委員會 收)。
申訴書其中欄位「所違反之倫理守則條文」,請參考「全聯會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守則」
三、審理程序
1.本會收件後,會送交諮商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理,並於十五日內以正式書面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案件是否受理。
2.案件受理後,即由本會將「倫理申訴案件受理通知」、「諮商倫理申訴案件處理程序」、「全聯會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守則」、「誠實證言切結書」空白表格寄交申訴人。
3.當申訴正式受理時,被申訴人將收到「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申訴案件通知書」、「誠實證言切結書」空白表格及相關證據、文件等資料影本。
4.被申訴人可對申訴內容提出答辯,並可針對所涉及違犯倫理之狀況提出說明,答辯內容須於接獲審理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回覆;被申訴人亦得以適切理由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經調查小組核准後得以延長。
5.調查小組會於審理調查程序結束十五日內提出調查報告,並向主任委員提請召開審理會議。
6.審理過程中如有必要或需進一步資訊時,調查小組可裁量舉行聽證會(詳見本流程第四項聽證程序)。
7.審議會議將就相關資料做出審議,並依據相關法規作出懲戒建議。
四、聽證程序
1.調查小組如認為有召開聽證會之必要,將於聽證會舉行二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被申訴人時間、地點與相關資訊。
2.被申訴人應於聽證會舉行十日前提出適切理由申請延後辦理。
3.聽證會由調查小組召集人主持,其他委員參與,聽證結果會以書面告知申訴雙方。
五、結果公佈
1.審議結果會以正式書面告知申訴雙方。
2.委員會會依審議結果向公會及主管機關提出懲戒建議。
六、撤銷申訴
1.若申訴雙方同意中止申訴程序,基於自由裁量之原則,委員會可同意撤銷。
2.若根據現有證據顯示有繼續完成程序之必要,委會員有權駁回撤銷申請,繼續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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