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員代表

社團法人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110年3月22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0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1103059391號核備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訂定之。

第二條:

第一項,本會會員依照其執業登記機構所在之行政區域,分為下列各區:

一、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以及臺北市以外之縣市

二、臺北市大同區、中山區

三、臺北市中正區、萬華區

四、臺北市松山區、內湖區、信義區、南港區、文山區

五、臺北市大安區

第二項,本會會員未具有執業登記者,依據其戶籍所在地向本會登載分區

第三項,本會會員依據第二條第一項分區,每十名會員產生一名代表,未滿十名者,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之。

第四項,本會會員應出示執業執照以聲明登載分區。本會應於會員代表選舉日前四十五日通知會員於規定期限內以執業執照以聲明登載分區,逾期未聲明者,由本會理事會依其最近一次於本會登載之執業執照資料認定之。

第五項,依據第二條第三項所產生之會員代表應選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於選舉時同時選出候補會員代表,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分區應選名額之三分之一。

第三條 :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相同,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以補足原出缺代表之任期為限。

第四條:

第一項,本會理事會應在會員代表選舉日前十五日,審定會員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更換時亦同。

第二項,前項會員名冊所列之會員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

第五條:

第一項,本會會員代表之產生,依本辦法第二條所劃定之分區採非集會方式選舉之。

第二項,各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前十五日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長召集之,辦理選舉之選務人員亦由本會指定。

第三項,會員代表選舉時,會員應出示身份證明並於名冊簽名或蓋章後,方可領取會員代表選舉票。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選舉時,不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第六條:

第一項,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票,由本會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規定格式印製,並加蓋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或由常務監事印章簽章後,始生效力。

第二項,會員代表參考名單之產生方式,由具被選舉權之會員向本會登記,其人數至少與應選出名額同額;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本會理事會提名補足之。本會理事會得提具會員代表參考名單,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八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七屆會員代表名單

本會於112年5月27日辦理第七屆會員代表選舉投票,第七屆會員代表請參考(點我閱讀),任期同第七屆理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