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會員代表

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會員代表選派辦法

民國98年12月26日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99年12月25日第二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各會員公會之會員代表選派或選舉辦法,應由該會員公會之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備,並陳送本會」訂定之。

第二條.臺北市諮商心理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全聯會組織章程,選舉本會會員擔任全聯會會員代表,並同時選出候補會員代表。候補會員代表總數為會員代表總數之半數。

第三條.會員代表選舉併同本會理監事選舉時舉行,任期亦同。

第四條.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會員代表依序遞補。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議決通過者。

二、受本會章程第十二條停權處分者。

三、失去會員資格者。

第五條.因本會會員人數增加而需增加會員代表席次時,由候補會員代表直接遞補之。

第六條 .凡本會個人會員(不含遭停權者),均得為候選人。候選人之產生方式為下列之一,且至少提名應選出名額之兩倍候選人為參考名單。

一、會員自薦

二、三位會員連署推薦

三、一位理監事提名推薦

第七條.候選人應填具本會「全聯會會員代表候選人願任同意書」,送秘書處審查資格通過,始能成為正式候選名單。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陳送全聯會,修訂或廢止時亦同。

本會現任第六屆全聯會會員代表(民國112年07月15日第七屆第1次會員大會選舉結果)

本會第六屆全聯會會員代表依照姓氏筆劃遞增排列(112年10月提報全聯會-62名):才煒民、王彥舜、王英如、王智民、石瀝新、朱風嬪、何盈靜、吳浩平、呂奕熹、李吳澤、李沂蓁、李芸汎、李冠瑩、李姵儀、李訓維、李清茵、林上能、林世莉、林冠瑋、林昱成、林柏傑、林德慧、邱逸芳、洪震宇、洪靜瑜、范宸瑋、翁聞惠、耿寧、高智龍、高薇雯、張義平、張維宏、許雅茹、陳佳敬、陳姿璇、游敦皓、黃柔嘉、黃婕甯、黃敏懿、黃琬絜、黃筱櫺、奧惟弈‧希當(王弈升)、董采真、解景然、鄒佩璇、褚家鳳、劉依函、劉慧華、潘琴葳、蔡宜軒、鄧年嘉、鄭依鈴、鄭芷昀、盧美妏、盧睿亭、謝函倩、謝澤銘、藍挹丰、藍珮榕、魏瑋柔、嚴靚、顧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