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會員代表

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會員代表選派辦法

民國98年12月26日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99年12月25日第二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5年03月16日第七屆第二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各會員公會之會員代表選派或選舉辦法,應由該會員公會之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備,並陳送本會」訂定之。

第二條

 

臺北市諮商心理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全聯會組織章程,選舉本會會員擔任全聯會會員代表(以下簡稱會代),並同時選出候補全聯會會代。候補全聯會會代人數上限為正取全聯會會代人數之半數。

第三條

 

一、本會會員依照本會會代選舉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登載分區。

二、各分區之選舉票圈選人數上限比照全聯會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一款計算。

三、所有候選人將依照其得票率由高至低依序排列,並且依據本辦法第二條決定正取與候補資格。得票率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四條

一、全聯會會代任期為三年、與該屆理監事相同,連選得連任。

二、全聯會會代出缺,或本會會員總人數增加而需增加全聯會會代席次時,由候補全聯會會代依序直接遞補,以補足席次為限。

第五條

一、全聯會會代之產生,併同本會會代選舉辦理,採非集會方式選舉之。

二、應於選舉日前十五日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長召集之,辦理選舉之選務人員亦由本會指定。

三、全聯會會代選舉時,會員應出示身份證明並於名冊簽名或蓋章後,方可領取選舉票。會員不能親自出席選舉時,不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第六條

 

一、全聯會會代選舉票,由本會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規定格式印製,並加蓋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或由常務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

二、凡本會具被選舉權之會員均得為候選人,選舉票之參考名單產生方式為下列之一:

1.會員自薦

2.三位會員連署推薦

3.一位現任理監事提名推薦

三、候選人應填具全聯會會代願任同意書,送秘書處審查資格通過後始能列入參考名單。

四、參考名單人數至少與圈選名額上限同額;如登記名額不足時,可由本會理事會提名補足之。

五、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為限,若當選人並非選前登記者,須提具願任同意書方能任之。

第七條

 

全聯會會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全聯會會代依序直接遞補。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議決通過者。

二、受本會章程第十二條停權處分期間已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三、失去會員資格者。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陳送全聯會,修訂或廢止時亦同。

本會現任第八屆全聯會會員代表(民國115年04月25日選舉投票結果)

本會第八屆全聯會會員代表依照姓氏筆劃遞增排列(提報全聯會?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