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訊息】113年度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自辦主題進修團體補助,通過審查小組之活動執行與結案文件說明

113年度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自辦主題進修團體補助全文連結

此業務承辦信箱為 member@twtcpa.org.tw

結案文件說明

除了(活動相關支出單據)一律郵寄單據正本,其他一律email寄送pdf檔,請獨立每個文件檔案/不須合併

一、結案申請表

請聯絡人參閱結案申請表範本的指引文字來製作檔案

二、簽到退表

請聯絡人參閱簽到退表範本的編輯說明來製作檔案

三、(活動當日)成員合影編輯

請聯絡人參閱成員合影編輯範本的指引文字來製作檔案

四、核銷費用的單據正本

(一)聯絡人匯款帳戶圖檔(需包含郵局/銀行名稱+分局/分行名稱+戶名+帳號)

(二)活動相關支出單據:一律郵寄單據正本

1.講師費:領據格式一律使用本會指定範本 (詳如下方檔案下載區)

請聯絡人一律先使用電腦編輯輸入受領人、受領項目(第XX組填入小組編號)、本薪金額/合計金額/實發金額(金額相同)、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的欄位,列印後且活動結束時再請講師完成受領人(親筆簽名)和日期欄位,以利本會秘書處和帳務相關人員後續作業。

FAQ:假設小組支付講師費共4,000元,其中3,600元將以此補助辦法向本會申請核銷/400元由小組自行支付,則填寫本會領據時請在本薪金額/合計金額/實發金額欄位一律輸入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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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編:21729646

抬頭:社團法人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抬頭若有錯字,例如「台」或「工」或「会」皆不受理)

2.書籍費:收據需有本會抬頭統編,並且檢附書籍購買明細(包含書名、金額、數量)

3.場地費:收據需有本會抬頭統編

4.講義影印費:收據需有本會抬頭統編

5.活動相關媒材費:收據需有本會抬頭統編,並且檢附商品購買明細

(非必要)五、繼續教育積分-積分登錄名單

於先前通知已通過繼續教育組審核/可執行活動的組別,在收到通知後指定時限內請本會協助向積分審查單位提出積分申請,並且亦由本會轉達已經通過積分審查單位具有積分登錄資格,請於結案階段一併提交[積分登錄名單]

變更活動項目

項目

說明

活動類別、主題、內容、講師

1.需重新送件申請,參考 (參、執行流程→二) 表列截止收件日期。

2.申請類別為「心理諮商相關書籍讀書會」,變更活動用書亦納入此規定,需重新送件申請。

3.規劃內容和申請補助項目包含「活動相關媒材費」,變更媒材亦納入此規定,需重新送件申請。

活動日期

1.延後辦理

(1)請於「原定活動日期」的至少3個工作日以前提出(變更活動項目申請表)

(2)完成申請後,將重新核定結案文件繳交期限。

舉例:原定活動日期為113/5/1(三),想要變更為113/5/3(五),應於113/4/26(五)以前提出。

2.提前辦理

(1)請於「新的活動日期」的至少3個工作日以前提出(變更活動項目申請表)

(2)完成申請後,將重新核定結案文件繳交期限。

舉例:原定活動日期為113/5/3(五),新的活動日期113/5/1(三),應於113/4/26(五)以前提出

活動時段

活動日期不變、只有變更活動時段,請於「預定活動日期」的至少3個工作日以前提出(變更活動項目申請表)

舉例:預定活動日期為113/5/1(三)上午,想要變更為113/5/1(三)下午,應於113/4/26(五)以前提出

形式(實體/線上)

不需要事前提出(變更活動項目申請表),結案文件符合指定活動形式相關要求即可

組員更換

組員於活動辦理前退會或因故退出團體,可遞補同額組員,組員資格請參考 (貳、申請資格),並請於「預定活動日期」的至少3個工作日以前提出(變更活動項目申請表)

舉例:預定活動日期為113/5/1(三),應於113/4/26(五)以前提出

組員退出

組員於活動辦理前因故退出團體,剩餘組員人數是否符合(貳、申請資格)之至少5人的規定

1.仍符合

(1)請於「預定活動日期」的至少3個工作日以前提出(變更活動項目申請表)

舉例:預定活動日期為113/5/1(三),應於113/4/26(五)以前提出

(2)完成申請後,退出者仍具此補助辦法之申請資格,有若公告仍有剩餘可申請總人次,可重新籌組團體並且送件申請,請參考(參、執行流程→二)表列截止收件日期。

2.不符合

請參考(玖、申請終止活動說明)

組員退會

組員於活動辦理前退會導致失去此補助辦法之資格

1.剩餘組員人數仍符合(貳、申請資格)之至少5人的規定,於結案申請表時說明即可。

2.剩餘組員人數不符合(貳、申請資格)之至少5人的規定,請參考(玖、申請終止活動說明)

終止活動

申請狀態

說明

事前申請

1.於「預定活動日期」的至少3個工作日以前提出 (終止計畫申請表)

舉例:預定活動日期為113/5/1(三),應於113/4/26(五)以前提出

2.計畫准許提前終止後,即不核發補助款項。

3.計畫准許提前終止後,若公告仍有剩餘可申請總人次,全體組員可重新籌組團體並且送件申請,請參考(參、執行流程→二)表列截止收件日期。

事後備查

1.於「預定活動日期」後的7個工作日以內提出  (終止計畫申請表)

舉例:預定活動日期為113/5/1(三),應於113/5/10(五)以前提出

2.計畫終止經本會備查後,即不核發補助款項。

3.計畫終止原因為「特定組員活動當日缺席,導致剩餘出席組員人數不符合(貳、申請資格)之5人的規定」,則取消該名缺席組員今年度與下一年度補助辦法之申請資格;若公告仍有剩餘可申請總人次,其餘組員可重新籌組團體並且送件申請,請參考(參、執行流程→二)表列截止收件日期。

4.計畫終止原因為「逾期結案」、「未執行活動」等,則取消全體組員今年度與下一年度補助辦法之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