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業登記

說明

1. 復業:停業結束後回到原機構繼續執行業務。

(停業:暫停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1年以內(包含1年),例如出國進修、育嬰留停、留職停薪等;未來停業結束後,將回到原機構繼續執行業務。)

2.沒有執業登記/執照且預計開始或重新執行心理師業務者,並非辦理「復業」,請參閱「執業登記」之頁面說明。

3. 停業截止日到期後,復業當日必須到衛生局辦理復業登記,否則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4. 舉例:諮商心理師先前申請停業至3/31為止,並領有機構核發之4/1復職證明文件,因此諮商心理師必須在4/1到衛生局辦理復業登記

臺北市衛生局規範之申請文件

1.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表

勾選項目為[復業登記]

2.諮商心理師證書,正本和影本各1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3.執業執照正本

手續完成後發還

4.執業登記機構出具復業證明,註明復業起始日期,正本和影本各1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5.所屬公會出具會員證明公文,請勿以會員證書代替,請email至member@twtcpa.org.tw向公會索取

email內文請敘明註機構名稱和復業起始日期

法源

心理師法第11條第31條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