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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業:停業結束後回到原機構繼續執行業務。
。停業日到期30日以內,必須到衛生局辦理復業,也可以於停業日到期以前辦理。未於期限內完成停業,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1. 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書
2. 諮商心理師證書正本
3. 執業登記機構出具復業證明正本
4. 所屬公會出具會員證明公文,請勿以會員證書代替,請email向公會索取
心理師法第11條、第31條、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