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業

說明

1. 復業:停業結束後回到原機構繼續執行業務。

2. 停業截止日到期後30日以內,必須到衛生局辦理復業。未於期限內完成停業,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3. 舉例:諮商心理師先前申請停業至3/31為止,並領有機構核發之4/1復職證明文件,因此諮商心理師必須在4/1-4/30到衛生局辦理復業

臺北市衛生局規範之申請文件

1. 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書

2. 諮商心理師證書正本+正反面影本

3. 執業執照正本

4. 執業登記機構出具復業證明正本

5. 所屬公會出具會員證明公文,請勿以會員證書代替,請email向公會索取(信件內敘明執登單位全銜+開始復業日期)

法源

心理師法第11條第31條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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