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登記

說明

1. 執業登記:到職當天代表到職事實已發生,必須在到職當天盡速到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未完成執業登記/持有執照,不得執行心理諮商相關業務。

2. 執業登記不得提前辦理。

3.舉例諮商心理師於4/1(五)到職,並領有機構核發之4/1(五)到職證明文件,因此諮商心理師必須在4/1(五)到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

臺北市衛生局規範之申請文件

1.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表

勾選項目為[執業登記]

2.諮商心理師證書,正本和影本各1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3.身分證,正本和影本各1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4. 最近3個月內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

若為2吋可能會被裁切

5.執業登記機構出具到職證明,註明到職起始日期,正本

 

6.所屬公會出具會員證明公文,請勿以會員證書代替,請email至member@twtcpa.org.tw向公會索取

email內文請敘明註機構名稱和預計到職日期,如果您還會同時辦理歇業,請一併敘明離職機構名稱和離職日期

7. 臺北市衛生局規費300元

 

(視情況) 繼續教育積分報表1份

參考下方[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檢附標準]說明

請自行至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登入下載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檢附標準

。第一次申請執業登記:以衛福部諮商心理師證書的發證日期為準,請對照您的證書資訊

1.自發證日期起「5年以內」第一次申請執業登記者

  • 不需要檢附積分
  • 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領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為「發證日期+6年」

2.自發證日期起「超過5年」第一次申請執業登記者

  • 要檢附積分,積分採計區間為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的日期往前推一年以內,不分積分類別加總至少20分
  • 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領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為「至衛生局申請日期+6年」

。已經不是第一次申請執業登記:將參考您的前次歇業日期和原執業應更新日期決定是否檢附積分,請直接去電衛生局詢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股電話列表)

1.前次歇業迄今「不滿2年」 + 預計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日期「沒有超過」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 不需要檢附積分
  • 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等同」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2.前次歇業迄今「不滿2年」 + 預計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日期和原執業應更新日期差距「半年以內」

3.前次歇業迄今「不滿2年」 + 預計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日期「已經超過」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4.前次歇業迄今「超過2年」 + 預計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日期「沒有超過」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 如果選擇「不檢附積分」,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等同」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 如果選擇「積分採計區間為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的日期往前推一年以內,不分積分類別加總至少20分」,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為「至衛生局申請日期+6年」

5.前次歇業迄今「超過2年」 + 預計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日期「已經超過」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 要檢附積分,積分採計區間為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的日期往前推一年以內,不分積分類別加總至少20分
  • 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為「至衛生局申請日期+6年」

法源

心理師法第7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31條第46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