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登記
說明
1. 執業登記:到職當天代表到職事實已發生,必須在到職當天盡速到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未完成執業登記/持有執照,不得執行心理諮商相關業務。
2. 執業登記不得提前辦理。
3.舉例:諮商心理師於4/1(五)到職,並領有機構核發之4/1(五)到職證明文件,因此諮商心理師必須在4/1(五)到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
臺北市衛生局規範之申請文件
1.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表 |
勾選項目為[執業登記] |
2.諮商心理師證書,正本和影本各1份 |
正本驗畢後發還 |
3.身分證,正本和影本各1份 |
正本驗畢後發還 |
4. 最近3個月內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 |
若為2吋可能會被裁切 |
5.執業登記機構出具到職證明,註明到職起始日期,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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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屬公會出具會員證明公文,請勿以會員證書代替,請email至member@twtcpa.org.tw向公會索取 |
email內文請敘明註機構名稱和預計到職日期,如果您還會同時辦理歇業,請一併敘明離職機構名稱和離職日期 |
7. 臺北市衛生局規費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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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情況) 繼續教育積分報表1份 |
參考下方[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檢附標準]說明 請自行至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登入下載 |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檢附標準
。第一次申請執業登記:以衛福部諮商心理師證書的發證日期為準,請對照您的證書資訊
1.自發證日期起「5年以內」第一次申請執業登記者
- 不需要檢附積分
- 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領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為「發證日期+6年」
2.自發證日期起「超過5年」第一次申請執業登記者
- 要檢附積分,積分採計區間為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的日期往前推一年以內,不分積分類別加總至少20分
- 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領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為「至衛生局申請日期+6年」
。已經不是第一次申請執業登記:將參考您的前次歇業日期和原執業應更新日期決定是否檢附積分,請直接去電衛生局詢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股電話列表)
1.前次歇業迄今「不滿2年」 + 預計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日期「沒有超過」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 不需要檢附積分
- 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等同」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2.前次歇業迄今「不滿2年」 + 預計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日期和原執業應更新日期差距「半年以內」
- 一併辦理到期換照,積分規定參考(官網→會員服務→執業執照→到期換照)
- 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是「原執業應更新日期+6年」
3.前次歇業迄今「不滿2年」 + 預計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日期「已經超過」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 一併辦理到期換照,積分規定參考(官網→會員服務→執業執照→到期換照)
- 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是「原執業應更新日期+6年」
4.前次歇業迄今「超過2年」 + 預計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日期「沒有超過」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 如果選擇「不檢附積分」,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等同」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 如果選擇「積分採計區間為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的日期往前推一年以內,不分積分類別加總至少20分」,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為「至衛生局申請日期+6年」
5.前次歇業迄今「超過2年」 + 預計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日期「已經超過」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 要檢附積分,積分採計區間為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的日期往前推一年以內,不分積分類別加總至少20分
- 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為「至衛生局申請日期+6年」
法源
檔名 | 大小 | 格式 |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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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執業、歇業、變更、報准)登記申請表_1120726核准版.docx | 18.43 KB | 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