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登記

說明

1. 停業:暫停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1年以內(包含1年),例如出國進修、育嬰留停、留職停薪等;未來停業結束後,將回到原機構繼續執行業務。

2. 停業起始日發生後30日以內,必須到衛生局辦理停業登記。未於期限內完成停業,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3. 停業不得提前辦理。

4. 舉例:諮商心理師於110/3/1-110/8/31停業,並領有機構核發之110/3/1-110/8/31停業證明文件,因此諮商心理師必須在3/1-3/30期間到衛生局辦理停業。

5. 依115年1月1日施行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以日為單位之新制育嬰留停,得免依各醫事人員法規辦理停業(參考連結 : 【政令宣導】衛生福利部:更新醫事人員依「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政策辦理時所適用停(歇)業規定事宜 )

臺北市衛生局規範之申請文件

1.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表

勾選項目為[停業登記]

2.諮商心理師證書正本和影本各1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3.執業執照正本

手續完成後發還

4.執業登記機構出具停業證明,註明停業起訖日期,正本和影本各1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5.所屬公會出具會員證明公文,請勿以會員證書代替,請email至member@twtcpa.org.tw向公會索取

email內文請敘明註機構名稱和停業起訖日

法源

心理師法第11條第31條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