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籍諮商心理師執業登記

說明

1. 執業登記:到職當天代表到職事實已發生,必須在到職當天盡速到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未完成執業登記/持有執照,不得執行心理諮商相關業務。

2. 領有醫事人員證書之外國人,依「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應檢具申請書、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勞動部同意函證明文件影本(如無,請檢具其他證明文件)、擬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局層轉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後始能辦理執業登記。

臺北市衛生局規範之申請文件

1.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表

勾選項目為[執業登記]

2.諮商心理師證書,正本和影本各1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3.中華民國華僑居留證,正本和影本各1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4.勞動部同意函證明文件,正本和影本各1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5.最近3個月內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

若為2吋可能會被裁切

6.執業登記機構出具到職證明,註明到職起始日期,正本

 

7.所屬公會出具會員證明公文,請勿以會員證書代替,請email至member@twtcpa.org.tw向公會索取

email內文請敘明註機構名稱和預計到職日期,如果您還會同時辦理歇業,請一併敘明離職機構名稱和離職日期

8.臺北市衛生局規費300元

 

(視情況) 繼續教育積分報表1份

參考下方[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檢附標準]說明

請自行至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登入下載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檢附標準

第一次申請執業登記:以衛福部諮商心理師證書的發證日期為準,請對照您的證書資訊

1.自發證日期起「5年以內」第一次申請執業登記者

  • 不需要檢附積分
  • 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領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為「發證日期+6年」

2.自發證日期起「超過5年」第一次申請執業登記者

  • 要檢附積分,積分採計區間為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的日期往前推一年以內,不分積分類別加總至少20分
  • 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領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為「至衛生局申請日期+6年」

已經不是第一次申請執業登記:將參考您的前次歇業日期和原執業應更新日期決定是否檢附積分,請直接去電衛生局詢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股電話列表)

1.前次歇業迄今「不滿2年」 + 預計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日期「沒有超過」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 不需要檢附積分
  • 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等同」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2.前次歇業迄今「不滿2年」 + 預計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日期和原執業應更新日期差距「半年以內」

3.前次歇業迄今「不滿2年」 + 預計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日期「已經超過」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4.前次歇業迄今「超過2年」 + 預計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日期「沒有超過」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 如果選擇「不檢附積分」,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等同」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 如果選擇「積分採計區間為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的日期往前推一年以內,不分積分類別加總至少20分」,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為「至衛生局申請日期+6年」

5.前次歇業迄今「超過2年」 + 預計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日期「已經超過」原執業應更新日期

  • 要檢附積分,積分採計區間為至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的日期往前推一年以內,不分積分類別加總至少20分
  • 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後,新的執業執照正面印製的執業應更新日期為「至衛生局申請日期+6年」

法源

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管理辦法

心理師法第7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31條第46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