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換照

說明

1. 到期換照執業執照正面註明「執照應更新日」,必須於此日期以前(包含當日)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換照標準,並且到衛生局辦理到期換照。沒有在期限以前完成換照者,臺北市衛生局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2. 逾期未換照者,不得執行心理諮商相關業務

3. 如果積分已達換照標準,可以在執照應更新日的前6個月開始辦理到期換照。新執照應更新日為「原執照應更新日+6年」,並且提早開始累積新的換照積分

4. 繼續教育積分常見問題,例如如何查詢有積分的課程、上課以外累積積分的方式等常見問題,請參考官網-會員服務-常見問題-(問題分類)積分和執照 (https://www.twtcpa.org.tw/faq/term/11)

臺北市衛生局規範之申請文件

1.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表

勾選項目為[到期換發執業執照]

2.現有執照正本

繳回衛生局銷毀

3.最近3個月內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

若為2吋可能會被裁切

4.所屬公會出具會員證明公文,請勿以會員證書代替,請email至member@twtcpa.org.tw向公會索取

email內文請敘明機構名稱

5.繼續教育積分報表一份

請自行至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登入下載檔案

6.臺北市衛生局規費300元

 

(外國籍諮商心理師) 勞動部許可工作證

 

到期換照之繼續教育積分標準

法源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心理師法第7條第8條第14條第31條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