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業

說明

1. 歇業包含以下情況:

  • 於執業登記機構離職或取消執業登記
  • 暫停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超過1年以上,例如出國進修、延長育嬰留停、留職停薪等
  • 不再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

2. 歇業日發生後30日以內,必須到衛生局辦理歇業。未於期限內完成歇業,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3. 歇業不得提前辦理

4.舉例:諮商心理師於4/1(五)離職,並領有機構核發之4/1(五)離職證明文件,因此諮商心理師必須在4/1-4/30到衛生局辦理歇業

臺北市衛生局規範之申請文件

1. 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表

勾選項目為[歇業]

2. 執業執照正本

回收銷毀

3. 執業登記機構出具離職證明正本

正本驗畢後發還

法源

心理師法第11條第31條第46條

注意事項

如果會員先前已自行歇業,且到目前為止暫時未有執業登記之規劃,亦暫不打算繼續保持會籍,由於向衛生局申請歇業不等於連帶自動退出公會,公會亦無從得知會員已自行向衛生局申請歇業,請依照規定辦理退會手續(官網-會員服務-入退會說明-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