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業
說明
1. 歇業包含以下情況:
- 於執業登記機構離職或取消執業登記
- 暫停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超過1年以上,例如出國進修、延長育嬰留停、留職停薪等
- 不再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
2. 歇業日發生後30日以內,必須到衛生局辦理歇業。未於期限內完成歇業,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3. 歇業不得提前辦理
4.舉例:諮商心理師於4/1(五)離職,並領有機構核發之4/1(五)離職證明文件,因此諮商心理師必須在4/1-4/30到衛生局辦理歇業
臺北市衛生局規範之申請文件
1. 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表 |
勾選項目為[歇業] |
2. 執業執照正本 |
回收銷毀 |
3. 執業登記機構出具離職證明正本 |
正本驗畢後發還 |
法源
注意事項
如果會員先前已自行歇業,且到目前為止暫時未有執業登記之規劃,亦暫不打算繼續保持會籍,由於向衛生局申請歇業不等於連帶自動退出公會,公會亦無從得知會員已自行向衛生局申請歇業,請依照規定辦理退會手續(官網-會員服務-入退會說明-退會)。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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