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訊息】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度心理師執業機構督導考核暨品質提升輔導計畫作業-考核文件釋疑

近期公會接獲部分機構來信洽詢主管機關依法執行年度督導考核計畫

其中指定文件

法規標準督導考核紀錄表:表2-法規標準督導考核項目表-考評項目-3.治療紀錄記載項目規定(抽調紀錄3份)+6.紀錄保管至少10年規定(機構設立超過1年以上者,提供非考核年度範圍內之個案紀錄影本3份)

經公會12/13與12/14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業務承辦人黃思維技士(1999#1893)電話洽詢(同公文右上角承辦人資訊)

答覆如下:

1. 主管機關必須依照心理師法規定執行督導考核的權責,也須負起相對應的保密責任,請機構無須擔心個資的問題

2. 依照督導考核文件檢核要求,機構可自行決定要抽調任意3份紀錄,須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地址/執行業務之情形/執行日期和簽章

3. 承上,紀錄可以提供紙本複印或電子檔加密,至於電子檔加密方式由機構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