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等陳情案會議紀錄,1100903通訊心理諮商協調會

發文單位:臺北市議會

發文日期:110年9月8日

發文字號:議秘服字第11019190640號

主旨:檢送本會市民服務中心協調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等陳情案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110年8月30日議秘服字第11019181040號開會通知單諒達。

二、辦理情形請逕復陳情人,並副知本會、主持議員及各業務單位府會聯絡員。

三、本案如有任何詢問,請逕洽張妤安87808351。

以下摘錄會議紀錄協調結論供參

(一)會議宗旨:本次協調會,係為促進、確保臺北市各機構申請通訊心理諮商之流程暢通、以保障民眾權益。經與各出列席單位充分討論後,相關結論如下。

(二)就「個人資料保護及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審查基準」部分,衛生局提供通訊心理諮商業務實施計畫書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建議版本,及選擇通訊軟體須注意之檢核事項清單,予諮商心理師公會、臨床心理師公會,由公會協助轉知各申請單位。

(三)由衛生局審查前提供審查內容之檢核表予諮商心理師公會、臨床心心理師公會,由公會協助轉知各申請單位。

(四)

1.各單位檢附「與合作之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畫」供審查時,可提供含對造簽署之合作計畫,或與醫療機構過往合作轉介之相關紀錄即可。

2. 若申請機構為3個月內新成立,檢附轉介單及轉診流程說明即可,機構亦可自行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五)是否納入初診?

1. 依衛部醫字第1100015901 號函,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者,若有心理諮商需求,可撥打1922,經評估確認且經民眾同意後,醫院、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及其他認可之機構,均可執行通訊心理諮商、不會排除初診之個案。

2.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如有急迫情形,醫療機構得以執行通訊診療及通訊心理諮商。

3.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及其他認可之機構,對一般民眾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時,仍排除初診,但衛生局將朝放寬初診管道努力。

4.18至20歲個案須由本人暨法定代理人共同簽屬申請書之規定,將於2023年(民國112年)失效。

5.教育單位針對未成年個案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時,依「學生輔導法」規定及教育部、衛生福利部之相關函釋辦理。

(六)大專院校心輔中心申請時不會列後審查。

(七)個案資料保存涉及「心理師法」第25條與「醫療法」第70條規定,申請單位應依衛生局督導考核作業時提供之法規表,考量個案最優利益敘明法規依據。

(八)醫療院所申請通訊心理諮商,應以醫療機構為申請單位向衛生局提出申請,自費諮商收費標準,可依「醫療法」向衛生局申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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