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衛生福利部: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者,逕予展延1年

發文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1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字第1103118208號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告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者,逕予展延1年

[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973號]內文摘錄

對象: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執照經展延6個月後,更新期限於110年者)

方式:免申請,逕予展延1年。展延期間內,醫事人員可正常停業、歇業、執業、更換執業處所等,不受限制。

執照更新後之日期: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翌日。如某醫事人員原應於110年4月22日更新執照,經自動展延後,可遲至111年4月21日申請更新,但其新領執業執照之應更新日期為116年4月22日,不因展延換照而延長下一張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

[秘書處舉例說明]

如果目前執照正面的執照應更新日期為110年12月31日,依據今年的公文應更新日期可以展延到111年12月31日。

如果先前執照正面的執照應更新日期為109年10月1日,原本的公文(連結)展延6個月、故展延到110年4月1日。至今尚未到期換照者,依據今年的公文應更新日期可以展延到110年10月1日。

如果先前執照正面的執照應更新日期為109年10月1日,原本的公文(連結)展延6個月、故展延到110年4月1日。至今尚未到期換照者,依據今年的公文應更新日期可以展延到110年10月1日。然而4月10日至衛生局辦理,由於當時衛生福利部尚未發布公文,故認定逾期、依據心理師法第31條處以罰鍰,已經繳交罰鍰者,衛生局將退還罰鍰。

若您登入醫事管理系統查詢積分,系統顯示「已達換照標準」,仍建議於原定執照應更新日期前申辦到期換照。假設目前執照正面的執照應更新日期為110年6月30日,您於110年5月1日申請到期換照,新的執照應更新日期為116年6月30日,新的積分累積可從110年5月1日開始;如果依據公文(應更新日期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您於111年4月1日才申請到期換照,新的執照應更新日期仍為116年6月30日,然而新的積分累積將從111年4月1日開始,也就是積分累積的時間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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