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衛生福利部: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檢察署為心理師法第10條所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登記機構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09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91668692號
主旨:有關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檢察署為心理師法第10條所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登記機構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心理師法第10條規定,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前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前經本部93年6月4日衛署醫字第0930209857號公告在案,又「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執業登記場所近期將依法制作業,合先敘明。
二、臨床心理師依法院組織法第67條及第73條第1項執登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業經本部109年11月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5874號函(諒達)列為心理師法第10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惟並未包括諮商心理師。
三、今法務部為辦理「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擬進用諮商心理師執行業務一案,查上開計畫係由行政院107年11月21日院臺法字第1070212158號函核定修正,為避免影響地方檢察署聘任諮商心理師執行業務,於前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辦理修正前,爰同意執行「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心理師法第10條所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登記之機構,另該機構應同時符合「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所定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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