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衛生福利部:提供專業服務之長照人員,需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指定訓練課程(規定更新)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09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衛部顧字第1090039222號
主旨:有關「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專業服務之長期照顧人員訓練計畫」專業人員培訓計畫,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全聯會)109年11月19日諮心全聯字第109052號函。
二、本部前於109年7月10日衛部顧字第1091961604號函示,訓練對象以目前提供專業服務人員為優先,鑑於尚有部分專業人員預計於110年1月起提供服務需完成旨揭計畫之急迫性,本部業以109年11月20日衛部顧字第1091962900號函地方政府,如尚有訓練容額,可放寬讓尚未提供專業服務之長照人員參訓。
三、次按本部109年9月21日衛部顧字第1091962067號函核定各縣市政府辦理旨揭計畫在案,經查預計至109年12月底將共辦理206場次,其中12月將辦理66場,應可涵蓋現階段提供長照專業服務之人員。
四、本訓練計畫中,受訓人員提交模擬個案報告一事,本部已考量個案報告內容多元性及受訓人員個案數不足之困境,故並未限制應以實際案例作為個案報告之來源。
五、有關延長辦訓期程之建議,視前開計畫訓練成果再議。
全聯會轉達地方公會所屬會員:專兼職人員以及預計服務長照人員,均可在該研習有容額之前提下參訓,並可跨縣市參與。如遇困難亦可以此函文要求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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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0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衛部顧字第1091962438號
主旨:有關提供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專業服務之長照人員訓練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提供專業服務之長照人員,除應符合本部107年11月6日衛部顧字第1071962102號公告修訂知長照專業服務手冊所列執行人員資格外,依本部109年7月10日衛部顧字第1091961604號函,需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復能實務專業服務基礎訓練8小時線上課程及地方自辦之個案研討4小時實體課程,共2類合計12小時訓練,始可自110年1月1日起,執行「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標準」中CA01-CA04、CB01-CB04及CD02等照顧組合。
二、次按本部109年9月21日衛部顧字第1091962067號函核定貴府辦理「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專業服務人員訓練計畫」在案,為利渠等人員依時完成訓練課程,請貴府儘速辦理109年度之前開訓練課程,並將開課訊息即早周知專業服務提供單位及人員。
三、副本抄送各醫事、社工相關公會全聯會,請轉知所屬依前述規定即早完訓。
參考資訊:
補充:
一、心理師可執行之照顧組合(參考長照專業服務手冊)
- CA01-IADLs復能照護-居家
- CA02-IADLs復能照護-社區
- CA03-ADLs復能照護-居家
- CA04-ADLs復能照護-社區
- CA05-個別化服務計畫ISP擬定與執行-居家
- CA06-個別化服務計畫ISP擬定與執行-社區
- CB03-困擾行為照護
- CB04-臥床或長期活動受限照護
二、秘書處已去電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詢問,關於「地方自辦之個案研討4小時實體課程」,課程為地方政府辦理,且參訓人員需符合特定資格,因此109年度個案研討課程優先周知已有接案之臺北市特約單位。未來地方政府將持續辦理個案研討課程,持有長期照護人員認證之新進人員、以及近期申請核可之特約單位,後續可跟進課程。若有其他疑問,請洽詢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02-2720-8889分機1879)
檔名 | 大小 | 格式 |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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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929_衛部顧字第1091962438號.pdf | 418.95 KB | ||
1091204_衛部顧字第1090039222號.pdf | 384.47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