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疫情期間通訊心理諮商醫事司公文會議紀錄及諮商心理師全聯會推動進程(更新)

2020年08月19日全聯會秘書處公告

衛生福利部近日來文提供修正之「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公文連結),在此針對此函文與各位諮商心理師進行說明。

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1月29日公告並施行「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惟此參考原則在實務的運作上有其困難,因此本會積極向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反應,爭取廣大諮商心理師之權益。(參考下方2020年04月28日全聯會秘書處公告

在多次的反應下,衛生福利部也聽取建議,針對原條文進行修改,並於109年7月29日來函提供修正後之「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

本會衛生醫療事務委員會議針對此原則研擬未來與衛福部持續溝通協商之方向,主要有第五點對象排除之限制可能囿限了原本開放通訊諮商之彈性與服務範疇,以及第七點第五款「與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劃」執行現況是否有困難處。

全聯會未來將朝此方向持續努力,另外也請廣大的諮商心理師們一起幫忙,如您在申請或執行通訊諮商業務有窒礙難行之處,都歡迎您向所屬地方公會反應,讓我們一起爭取諮商心理師的權益,並共同為專業服務品質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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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8日全聯會秘書處公告

108年底衛生福利部公告「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連結),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應先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然會員反應申請過程遭遇困難,以致通過者甚少。再加上 COVID-19疫情延伸社會大眾心理健康議題,更凸顯通訊諮商的急迫性與必要性。

同時,全聯會(以下簡稱本會)在蒐集多方意見後積極向醫事司反應,疫情期間社會大眾心理健康需求之迫切,以及各相關機構申請通訊諮商業務之困難,傾力促成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於疫情期間和未來之合法可行。本會亦立即獲得醫事司回覆,其於109年4月7日召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通訊心理諮商核准事宜會議」(詳如附件-衛部醫字第1091662341號)

此次會議有三項決議:

一、依現場與會人員共識修正「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本會爭取修改原原則第二點調整符合心理師法第十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及刪除第四點第五項所指合作之醫事機構及合約。確切修改仍需以參考原則修正版本公告後為準。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對於配合檢疫與防治採行措施之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及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發布應自主健康管理者,若有心理諮商需求者,可撥打地方衛生局防疫專線、關懷中心專線,由衛生局評估確認完需求且經民眾同意後,安排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機構(含醫院、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依法執行業務,視為事先報准及免事先核准計畫。將另函文地方衛生局知悉。本會於會議中積極爭取除轉介精神科外,也應考量民眾心理諮商需求及過去諮商習慣,讓因疫情中斷的心理諮商可以透過通訊方式繼續進行。

三、於疫情期間各級學校對於自主健康管理之學生,以通訊方式施以心理輔導,不視為執行心理師業務。本會為學校服務之諮商心理師像醫事司反應疫情期間使用通訊方式進行心理諮商可能有違法之疑慮,醫事司後續也將函示各地衛生局,本會努力讓學校執業會員可以安心使用通訊方式進行業務。

最後,附上本會自「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發布,滾動式討論研議之內容與進程(如下附圖),若有相關建議敬請不吝告知。全聯會持續致力推動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完善與可行程序,期冀協助心理師發揮執業最大效益,俾利社會大眾於疫情期間及未來之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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