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心理師對未成年人執行法定業務相關說明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發文字號:衛部心字第1151761357號

主旨:有關心理師對未成年人執行法定業務,是否須取得該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一事,詳如說明,並請週知所轄(屬)心理機構及心理師,請查照。

說明:

一、按心理師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略以,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尊重個案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不得因其性別、族群、社經地位、職業、年齡、語言、宗教或出生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取得個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告知其應有之權益。

二、上開規定係規範心理師於執行業務時,對任何個案當事人均應平等視之,並落實醫病關係之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義務,確保雙方資訊對等,俾個案當事人得自主決定接受心理衡鑑、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等專業服務。

三、依前開條文落實知情同意之意旨,心理師執行業務之對象為未成年個案當事人,是否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宜由心理師以未成年個案當事人之最佳利益,權衡並取得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四、至未成年人行為能力及其法律效果,則依民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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