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函復本會有關心理諮商所收取掛號費及相關事宜之連署陳情與訴求書一案
一、有關心理諮商所收取掛號費及相關事宜,本會檢陳連署陳情與訴求書,函送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核示(副本全聯會)。
二、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於114年7月30日發文函釋,公文如下所示
主旨:有關貴會函送所屬會員有關心理諮商所收取掛號費及相關事宜之連署陳情與訴求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辦理,兼復貴會114年7月17日北市諮心公字第114537號函。
二、 查心理師法(下稱本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略以,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下統稱心理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又同法條第3項規定略以,前項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有關所轄心理機構收費標準一節,本部將督請各縣市政府依法辦理,俾保障民眾就醫及健康權益。
三、 至貴會來函所附連署陳情與訴求書主張「掛號費」與依附醫師或醫事人員執行法定業務而生「醫療費用」有別一節,經查歷年相關見解均認為掛號費並非醫療費用性質,本部業於113年3月7日以新聞稿周知同一見解(網址:http://www.mohw.gov.tw/cp-6653-77894-1.html),並將持續督導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要求所轄心理機構強化掛號費收費之透明度,避免就醫民眾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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