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審查作業及基準(1140505修正)

公文

。承辦人:02-2720-8889#1889,劉技士

。發文字號:北市衛心字第1143092679號

。主旨:檢送本局修正之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審查作業及基準,請貴會轉知本市心理師相關機構,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局114年3月19日北市衛心字第1143085086號會議紀錄辦理。

。附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審查作業及基準(1140505修正)

https://mental-healt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F8017D188914A09&sms=DDD0871317BDE9F7&s=03994DE2316560D3

。秘書處整理本次修正內容:

1.伍、審查基準之第二項業務項目第二點,原為「排除初診個案」,已刪除

2.伍、審查基準之第三項實施對象第一點,原為「年滿十八歲(於112年前,18-20歲個案由本人暨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申請書」,修改為「年滿18歲且排除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患者」

3. 伍、審查基準之第四項實施期間,

原為

「本計畫實施期間以報備許可後開始計算一年時間。除機構之實施許可因故由本局撤銷,或本案實施辦法異動外,本計畫將視為自有效期屆滿日之翌日零時起,視中央核定原則為展延或停止實施,得以相同實施內容展延1年或停止實施。」

修改為

「除機構之實施許可因故由本局撤銷,或本案實施辦法異動外,計畫實施期間、展延及變更原則如下:

(一)首次核准實施:實施期間以報備許可後(以本局核准函發文日期為準)起算1年,自有效期屆滿之翌日零時起,得以相同實施內容展延1年。

(二)經展延1年屆期:機構應於屆期前來函本局申請計畫展延(含變更)或報備停止實施。

(三)實施期間變更實施內容或停止實施:機構應來函本局申請核備變更計畫內容或報備停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