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心理專業訓練與呼籲專業自律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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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心理專業訓練與呼籲專業自律之聲明
日期 : 2025年03月12日
近年陸續出現諮商實習機構未能善盡諮商心理實習訓練之責,甚至危害實習諮商心理師學習權益或與傷害當事人權益與福祉等情事,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重申實習諮商心理師接受諮商心理實習訓練應立基於《心理師法》及《心理師施行細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高等考試心理師規則》,並宜優先參考本會《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守則》、《諮商心理實習及實習機構審查辦法》等相關規範,以下提醒與呼籲:
一、全職實習時數規定於法有據:
應以全職方式連續為之依據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1-5 條「(略)前項實習,應於執業達二年以上之諮商心理師指導下為之;其實習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三週或一千五百小時以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實作訓練期間,應達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以上。」以及第1-6 條「前二條所定實作訓練週數或時數,不包括夜間及假日之值班,並應以全職方式連續為之。」不應以任何形式為抵充或減免,以確保諮商心理實習訓練之完備。
二、實習機構提供之實習應遵循專業倫理守則:
實習機構除了應遵循《心理師法》及《心理師法施行細則》辦理諮商心理實習訓練外,宜優先參考本會《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守則》第7 章「教學、訓練與督導」明確規定實習機構與實習督導之責任。
另本會《諮商心理實習及實習機構審查辦法》亦對實習機構明確訂定應具備之條件、實習項目與時數、督導資格等內涵,可供實習機構自我品質檢核,亦可提供輔導諮商相關系所協助學生選擇合適實習機構之參考。
綜上法規與專業倫理之提醒,本會嚴正呼籲:
一、 輔導諮商相關系所共同把關諮商心理實習訓練、加強在學期間諮商專業倫理與相關法規之教育,為學生推薦符合法規與謹守諮商專業倫理之實習機構。本會歷年審查通過之諮商實習機構已公告於網站。
二、 實習機構負有訓練實習諮商心理師之責,不應以商業行為限制或剝奪實習諮商心理師之專業學習。專業督導者負有專業把關之責,不宜另外收費,以維護實習訓練之角色定位及關係界線。
實習機構與督導應嚴守《心理師法》規定,優先參考本會《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之第7 章教學、訓練與督導,提供實習諮商心理師充足實習時數與專業督導,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福祉。
三、 身為諮商心理之學習者,須熟知《心理師法》與相關法規及本會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守則。倘若自身實習權益受到傷害,應即刻向授課教授與所屬系所反應,亦可具名向本會或是實習機構所屬地方諮商心理師公會提出倫理申訴,維護自身權益之時,共同守護諮商心理之專業發展。
參考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