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宣導保護性業務醫事人員責任通報

一、遇有疑似保護性案件,應於知悉後24小時內至「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進行通報,相關法規摘要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第1項: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醫事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47條第1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49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51條之情形。五、有第5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及同法第54條第1項:醫事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6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醫事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或業務時,知有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五)老人福利法第43條第1項:醫事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41條第1項或第42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第1項:醫事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相關課程及工作手冊資訊

三、相關責任通報問題,可撥打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責任通報專線(02)2361-5295轉226或227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