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針對輔導與諮商專業人員媒體形象自律之聲明

原文連結 : http://www.guidance.org.tw/news.php?action=view&new_no=1710741296

近日輔導與諮商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輔諮人員)經營社群媒體與代言產品情形日益增多,部分內容恐有損及輔導與諮商專業形象及專業倫理之虞,此現象亦已引發主管機關(如:110年11月2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7891號函)、專業社群與社會大眾之關注。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謹以專業組織立場,發表以下提醒與呼籲:

1. 於法有據,有守有為:依中華民國93年6月8日頒布之衛生署(現衛福部)衛署醫字第0930203280號函「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中第三點「涉及藉其醫事專業身份為一般性產品代言、宣傳」,以及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核釋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所稱「以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

2. 務必遵行專業倫理:各領域專業人員依循該專業領域制定之專業倫理規範,以提供民眾專業服務。本會制定之「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守則」對輔諮人員媒體形象相關守則條文,臚列如下:

3.3.5.代言見證人:輔諮人員不得邀請可能會承受不當影響之目前、之前的當事人,或是任何人為其代言產品。輔諮人員若要邀請當事人為其見證,須與當事人討論各種利弊得失並且獲得其同意。

3.3.6.推銷產品:輔諮人員不得利用諮商、教學、工作坊、訓練或督導關係,以欺瞞或運用不當影響力推銷產品或其他訓練活動。

3.3.8.媒體言論:輔諮人員透過公開演講、示範、廣播或電視節目、錄音(影)檔、電子產品、印刷品、郵件、網路或其他媒介提供建議或發表評論時,須確保所陳述之內容係依據正確的文獻或實務而來,符合專業倫理守則,且接收訊息者不會誤以為如此即已進入專業的助人關係中。

3.6.圖利自己:輔諮人員不得利用其專業地位,圖謀私利。

8.12.社群媒體:輔諮人員若想要在社群媒體同時建立虛擬與個人專業形象,須分別建立專業與個人的網頁和簡介,以清楚區隔二者之不同。輔諮人員清楚向當事人說明使用社群媒體的利弊與界限。輔諮人員不得在公開的社群媒體揭露任何應保密的資訊。

 

綜上法規與專業倫理之提醒,本會嚴正呼籲:

1. 諮商心理師具醫事人員身份,應依法審慎考量產品代言、宣傳之內容與方式,並以法規及倫理守則評估是否因代言與宣傳涉及不當廣告招攬業務,避免觸法與損害當事人權益。

2. 輔諮人員亦應避免產品代言或宣傳,並審慎管理專業與個人於社群媒體之界限,並思量個人公開言行對專業社群公眾形象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