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衛生福利部:有關醫事人員經事前報准至其他機構執行業務或提供到宅醫療照顧,得否免事前經其執業登記機構之負責人同意一案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08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81662305號

主旨:有關醫事人員經事前報准至其他機構執行業務或提供到宅醫療照顧,得否免事前經其執業登記機構之負責人同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8年3月8日研商「醫事人員報准支援其他機構執行業務或執行到宅醫療照顧,得否免經原執業登記醫療機構同意之可行性」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現行15類醫事人員執業,應依各該人員法規定,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機構辦理執業登記;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業務,應經事先報准。(參考心理師法第10條)

三、為配合在宅醫療、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政策之推動,旨案經召開會議結論如下:

(一)基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醫事人員,雇主與受僱員工間屬私契約關係,若雇主基於機構之經營管理,認受僱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在外兼職,有影響勞動契約履行之虞時,應回歸於工作規則訂定限制及具體適當之處罰條款。即受僱者於休假或下班後兼職之管理,依雇主管理受僱員工之目的,從契約辦理。

(二)具公務人員身分之醫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定辦理。

(三)醫師之事前報准支援申請,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四、若公會為計畫承作者,請公會知曉會員下班後兼職應符合各自之勞雇契約,並應為參加計畫之會員投保相關保險,以保障會員勞動權益。

五、另,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審核醫事人員支援報備申請時,「事前報准」之目的,在於確認支援場所之適當性及有無致生招攬業務之情事,尚無涉及確認前開私契約事項,並予敘明。

六、本部(前行政院衛生署)103年3月4日衛部醫字第1030102388號函與上開牴觸部分,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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