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釋疑心理機構設置標準有關「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之規定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發文日期: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衛部心字第1139000166號
主旨:有關函請就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所稱獨立出入口規定予以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下稱心理機構)設置標準有關「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之規定,其目的係為使民眾明確知悉進入之心理機構為獨立區域,如機構設於2樓以上,須具有一個獨立門可進出機構;門外得為供公眾使用之場所,且不以建築物1樓大門出入口為限。
二、至有關心理諮商所建築物使用執照一節,依內政部103年5月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04611號函,心理機構歸為G-3使用類組,非該類組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辦理變更。倘經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審認得免變更者,因符合建築合法使用之審查目的,自應依法受理其心理機構開業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