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重申合作機構辦理「15-30歲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應注意事項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發文日期: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衛部心字第1131760097號
主旨:重申辦理本部「15-30歲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應注意事項,請惠予轉知所轄執行本方案之合作機構,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方案於112年8月1日推動,截至同年12月底,已服務1萬7,178人(4萬3,284人次),並轉介5,715位高風險者就醫。根據使用者意見調查,服務滿意度達96.7%,感謝貴局及所轄合作機構之協力。
二、為利本方案持續推動順利並確保服務品質,請貴局督導所轄合作機構遵守以下事項:
(一)本方案合作機構,須為領有開業執照之設有精神科之醫療機構,或私立心理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並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轉送本部同意後公告者。
(二)提供服務之醫師或臨床/諮商心理師,應依醫師法或心理師法規定,執業登記於合作機構,或依法「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支援該合作機構。
(三)每次心理諮商時間應至少達40分鐘,且於第1次及第3次提供服務時,應依本方案所附量表進行個案評估;如達轉介風險,應積極協助個案連結或轉介所需精神醫療資源,確保其健康權益。
(四)當次提供之心理諮商服務,如申請本方案補助,則不可再向民眾收取該機構所訂心理諮商費用差額,至原收取之行政規費(如掛號費或臨時調整預約時段等行政管理費用),如該機構原規定辦理,惟不得因本方案另立其他收費名目,貼補前開差額。
(五)本方案補助之3次心理諮商服務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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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15_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_衛部心字第1131760097號.pdf | 288.19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