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度心理師執業機構督導考核文件準備釋疑

發文字號:北市衛心字第1123033522號

主旨:有關112年度心理師執業機構督導考核指標項目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2年度心理師執業機構督導考核暨品質提升輔導計畫辦理。

二、本局訂於112年9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辦理本市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及非營利組織基金會附設心理諮商(治療)服務機構實地業務督導考核,督導考核項目分為法規標準督導考核及品質服務輔導考核。

三、針對「法規標準督導考核紀錄表」中,所規範項目二及項目四提供【附表B】個案名冊一事,考量受評機構彙整方面上之困難,爰「法規標準督導考核紀錄表」調整說明如下:

(一)無需提供「考核項目2-3及考評項目4-1治療紀錄記載項目規定」提及之【附表B】個案名冊。

(二)上述名冊不納入考評結果評核依據,後續實地督導考核將依現場抽調3至5份紀錄查核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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