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原住民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予休假且工資照給

發文日期: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北市勞動字第1126066709號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2年4月18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7812號函辦理

二、查「原住民歲時祭儀」,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放假1日,其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112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已公告,原住民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其中擇1日放假。

三、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等,雇主應予休假且工資照給。爰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得於上述人員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1日放假,並持原住民民族別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雇主提出。

四、請轉知所屬會員,若各單位有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建請主動告知相關權利義務,並依上開規定依法給假,若原住民勞工未休假者,則應依法加給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五、其他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疑義,請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歲時祭儀專區」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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