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衛生福利部: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111665068號

主旨: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新版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1110826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81

公文與相關附件連結:https://www.mohw.gov.tw/cp-5276-711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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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內容如下所列,藍字為修正處(內容自公文附件轉貼)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醫事人員職業工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教學醫院企業工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

說明1.工會任務包含會員教育課程之舉辦,辦理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符合工會成立宗旨,爰增列醫事人員職業工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及教學醫院企業工會為開課單位。

說明2.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包含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及專業相關法規等,上開課程之師資及課程內容,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審核始予採認,以維護品質,併予敘明。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

(一)每次積分一點。

(二)超過八十點者, 以八十點計。

說明.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網路繼續教育能兼顧防疫與不限時間地點之獲取繼續教育積分點數,爰調整網路繼續教育積分上限至八十點。

六、參加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雜誌通訊課程。

(一)每次積分一點。

(二)超過八十點者, 以八十點計。

說明.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雜誌通訊課程能兼顧防疫與不限時間地點之獲取繼續教育積分點數,爰調整雜誌通訊課程積分上限至八十點。

備註:

一、實施方式一之「課程」及四之「專題演講」以線上同步方式(例如直播、視訊或其他方式)辦理者,應有講師同步授課、線上簽到(退)及確核學員在線與否之機制,並應輔以多元教學評量方式評核學員學習成效。

二、實施方式五之「網路繼續教育」,係指事前預先錄製完成課程內容,放置於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醫事人員職業工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教學醫院企業工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相關網站,不限上課時間,可隨時上網學習之課程。但課後應有線上評量方式評核學習成效。

三、實施方式十五之「偏遠地區」包括:(一)山地地區。(二)「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公告之施行區域。(三)「全民健康保 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公告之施行區域。上開公告之施行區域,如有變動,原已施行區域得繼續施行。

說明1.本備註新增

說明2.說明課程及專題演講以線上同步方式(例如直播、視訊或其他方式)辦理者之品管機制、「網路繼續教育」之定義及「偏遠地區」之定義。

說明3.以「預錄」方式進行之課程,係為事前完成課程內容製作,應屬實施方式五之「網路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