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衛生福利部: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及110年再展1年),統一逕予展延1年

發文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11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字第1113151787號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告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及110年再展1年)者,統一逕予展延1年,請查照。

[秘書處整理]

方式:免申請,逕予展延1年。展延期間內,醫事人員可正常停業、歇業、執業、更換執業處所等,不受限制。

對象: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

請查看您的執業執照卡片正面註明的執照應更新日期

1.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經過公文(111年6月24日衛部醫字第1111663984號)展延1年​

2.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經過公文(110年4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973號)展延1年,更新期限變成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經過公文(111年6月24日衛部醫字第1111663984號)再展延1年

3.於109年12月31日前屆滿須更新者,經過公文(109年3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705號)展延6個月,更新期限變成介於110年者,經過公文(110年4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973號)再展延1年,更新期限變成介於111年者,經過公文(111年6月24日衛部醫字第1111663984號)再展延1年

[重要提醒]

若您登入醫事管理系統查詢積分,系統顯示「已達換照標準」,仍建議儘速申辦到期換照,因為政令只有展延換照期限,沒有一併展延新的執照應更新日期。

假設目前您的執照正面的執照應更新日期為111年9月22日,現在您登入登入醫事管理系統查詢積分,系統顯示「已達換照標準」,​您於111年7月1日申請到期換照,新的執照應更新日期為117年9月22日,新的積分累積可從111年7月1日開始;如果依據展延政令的公文、您於112年7月1日才申請到期換照,新的執照應更新日期仍為117年9月22日,新的積分累積也從112年7月1日才開始,積分累積的時間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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