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草案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11年5月4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111660943號

主旨:預告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師法第八條第三項與第四項、藥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條、護理人員法第八條第三項、物理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職能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醫事檢驗師法第七條第三項、醫事放射師法第七條第三項、營養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與第四項、助產人員法第九條第三項、心理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與第八條第二項、呼吸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二項與第八條第二項、語言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聽力師法第七條第三項、牙體技術師法第九條第三項及驗光人員法第七條第三項。

三、「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連結)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連結)。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7/4截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7382
(四)傳真:(02)85907087
(五)電子郵件:mdfyw@mohw.gov.tw

公文與相關附件連結:https://www.mohw.gov.tw/cp-18-694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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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預計內容如下所列,紅字為預計修正處(內容自公文附件轉貼)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醫事人員職業工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教學醫院企業工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

→考量醫事人員勞工權利保護議題益受重視,為促進醫事人員對勞動法規之認識,近年繼續教育不乏有開課單位開設勞動法規課程,爰增列醫事人員職業工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及教學醫院企業工會為開課單位。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

(一)每次積分一點。

(二)超過八十點者, 以八十點計。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考量繼續教育課程實施方式改變,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亦宣導開課單位加強辦理網路及雜誌通訊之繼續教育課程,爰調整網路繼續教育積分上限至八十點。

六、參加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雜誌通訊課程。

(一)每次積分一點。

(二)超過八十點者, 以八十點計。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考量繼續教育課程實施方式改變,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亦宣導開課單位加強辦理網路及雜誌通訊之繼續教育課程,爰調整網路繼續教育積分上限至八十點。

備註:

一、實施方式一之「課程」及四之「專題演講」以線上同步方式(例如直播、視訊或其他方式)辦理者,應有線上簽到(退)及確核學員在線與否之機制,並應輔以線上評核方式測驗學員學習成效。

二、實施方式五之「網路繼續教育」,係指事前完成課程內容製作,放置於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醫事人員職業工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教學醫院企業工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相關網站,不限上課時間,可隨時上網學習之課程。

三、實施方式十五之「偏遠地區」包括:(一)山地地區。(二)「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公告之施行區域。(三)「全民健康保 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公告之施行區域。上開公告之施行區域,如有變動,原已施行區域得繼續施行。

→新增備註欄,說明課程及專題演講以線上同步方式(例如直播、視訊或其他方式)辦理者之品管機制、「網路繼續教育」之定義及「偏遠地區」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