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衛生福利部:函釋各縣市所屬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心理師申請執業登記認定原則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11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衛部心字第1111760975號
主旨:有關各縣市所屬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心理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等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認定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強化社區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策略三:強化精神疾病及自殺防治服務,精進前端預防及危機處理機制,至114年補助各地方政府逐年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據點71處。每中心補助執行秘書、督導、諮商心理師及臨床心理師、護理師及職能治療師等心理衛生專業人力,就近提供精神個案管理,並與精神醫療體系及社政單位進行雙向轉介,強化服務網絡銜接,合先敘明。
二、有關旨揭各類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認定原則,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衛生署93年6月4日衛署醫字第0930209857號公告,公告事項二、(一)心理師法第10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係指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並具「心理治療所設置標準」或「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所定之條件。
(二)衛生福利部108年6月10日衛部照字第1081560792號函,說明段三略以,中央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暨所屬單位聘僱,執行法定(組織規程)衛生政策或公共衛生相關業務之衛生行政機關,得同意是類人員辦理執業登記。
(三)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6日衛部醫字第1111661534號函,說明段二、鑒於行政院核定之「強化社區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已明定各縣市政府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至114年應配置之職能治療師人數,為利計畫執行,爰同意增列「強化社區安全網計畫」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為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規定之職業登記處所。
三、承上,各縣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所屬之心理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等,請依前揭原則辦理相關醫事人員執業登記。
強化社區安全網第二期計畫:https://topics.mohw.gov.tw/SS/cp-4515-62472-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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