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釋「COVID-19染疫康復者門住診整合醫療計畫」之「嚴重特殊性肺炎整合醫療照護團隊」納入諮商心理師案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日期:111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健保醫字第1110053145號

主旨:有關貴會建議「COVID-19染疫康復者門住診整合醫療計畫」(下稱本計畫)之「嚴重特殊性肺炎整合醫療照護團隊」納入諮商心理師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1年3月14日諮心全聯字第111010號函。(貴會指的是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

二、依本計畫規範,略以承作醫院需有專/兼任之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藥師、營養師、社工師(員)、護理人員,另須具備個案管理人員。至承作醫院之「嚴重特殊性肺炎整合醫療照護團隊」依COVID-19染疫康復者後續整合醫療照護之實際需要,納入藥師、公共衛生師、諮商心理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或聽力師等各類醫事或行政人員,並無不可,合先敘明。

三、又本計畫給付之費用包含「健保醫療費用」及「獎勵費」兩部分,個別/團體心理諮商及衛教獎勵費可由諮商心理師執行並申報,至健保醫療費用之申報係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下稱健保支付標準)規定申報,心理諮商非健保給付範圍,諮商心理師提供之醫療服務不得申報健保支付標準各診療項目之醫療費用。

COVID-19染疫康復者門住診整合醫療計畫連結: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5423-67281-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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