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COVID-19疫苗第一類接種對象之相關機構請提升第2劑接種和強化健康管理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字第11030837802號

。主旨:自111年1月1日起,為嚴守社區防線,維持醫療及防疫量能,請強化人員健康管理,提升COVID-19疫苗完整接種比率,以嚴守社區防線,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2月14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920號暨110年12月3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969號辦理。

二、因應國際疫情持續嚴峻,及Omicron變異株疫情威脅,為積極防範社區傳播風險,凡屬於維持醫療及防疫量能者、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以及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附件),因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特性,之工作人員及從業人,請提升渠等之COVID-19疫苗第2劑接種,以及強化渠等健康管理。COVID-19疫苗接種相關訊息

三、針對維持醫療及防疫量能者、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等COVID-19疫苗接種及制定健康管理相關規範應包括:

(一)場域之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且滿14天,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四、上述規範宣導期間為:111年1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

五、請貴會會員鼓勵或促請所屬員工及場域之工作人員/從業人員,重視自身健康,儘速完整接種2劑疫苗,並規劃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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