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審查作業及基準(1100719修正)

公文

。發文字號:北市衛心字第1103036273號

。主旨:檢送本局修正之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審查作業及基準,請貴會轉知本市心理師相關機構,請查照。

。說明:依本局110年7月6日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審查會議紀錄辦理。

。附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審查作業及基準(1100719修正)(請自行下載附件)

。秘書處整理本次修正內容:

1. 參、審查內容之第五項,原為「合作之醫事機構及合約」,修改為「與合作之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畫」

2. 伍、審查基準之第三項實施對象第一點,原為「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者」,修改為「年滿十八歲(於112年前,18-20歲個案由本人暨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申請書」

3. 伍、審查基準之第五項,原為「合作之醫事機構及合約→檢附合作之醫事機構合約,或應敘明可提供轉診後續服務之醫療機構」,修改為「與合作之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畫→非醫療機構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應與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畫」

已核准通過單位之申請書撰寫建議(僅供參考,不代表衛生局審查單位明定要件)

1. 可以精細化申請書內容並且附上必要資料,例如預計給個案簽名的通訊諮商同意書、通訊軟體操作須知等行政流程中會使用到的表單
2. 提及「須經心理師評估才得進行通訊諮商」等類似敘述時,可將評估的項目一併羅列
3. 提及「若通訊諮商過程中發現個案有轉介醫療院所之必要,將予以轉介」,等類似敘述時,可將轉介表單、轉介流程一併呈現。
4. 申請退件時可積極請益衛生局承辦窗口(
心理衛生科02-27208889轉1891或1893)